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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学校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综合评价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以陕西省教育厅下达和学校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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