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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满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达到本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要求;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有专业学位课程绩点低于2.00者。

第四条 因受“记过”处分的本科毕业生,符合第二条的各项规定,受处分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表决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各门专业学位课程绩点均达到3.50及以上者;

(二)以个人或团体参加省级(含)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科技竞赛并获三等奖(含)以上者;

(三)考上研究生或录取为政府公务员者;

(四)作为第一作者和第一署名单位为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在国家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与本专业相关论文被CSSCI、SSCI、A&HCI、SCI索引之一检索者;

(五)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且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

第五条 因第三条第一款或第三款而不能取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重修课程,达到毕业条件和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表决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2015级学生开始实施,由教务与科技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