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依据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书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得留宿学校。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以一学期为门次单位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必修课和选修课都必须参加考试、考查。考核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六条公共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则应重修该门课程;重修不及格,则统一安排毕业前补考。如课程发生冲突或其他特殊情况,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处理。
专业必修课一学年内成绩考核不合格者,允许每门课程补考(含按教学要求补交作业)一次,若补考不合格,达到退学标准,按退学处理。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学生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所修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五分之二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学生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补考、重修、免修课程的成绩,在记入成绩档案时分别注明“补考”、“重修”、“免修”字样(补考或重修成绩均以“合格”或“不合格”记入)。
第七条必修课与选修课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八条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评定。因健康原因,经指定医院明确鉴定不能修体育课的学生,出具必要证明,经校医务室审定,并得到体育教学部许可,经教务处核准后,可免予跟班上课,但须参加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给予相应成绩。手续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公共必修课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初补考时间统一进行,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根据该课程类型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补考不予缓考。
第十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以“违纪”或“作弊”记入成绩册。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参照《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或者毕业前补考。
学生旷考,该课程作零分计并在成绩册上注明“旷考”,根据该课程类型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第三章 纪律和考勤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离课堂。
第十三条学生外出实习、军训、社会实践等,必须听从带队教师的指导。在此期间,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向带队教师或有关人员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
第十四条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如病假必须有医院或学院医务室证明)。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由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核准,报教学单位秘书备案;一周以内的,由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核准,系、分院、部领导审批;一周以上的,由教学单位教学秘书核准,系、分院、部领导审核,教务处审批。对请假者,各教学单位应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学生因故开学不能按时到校时必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手续应当事先经所在系(或分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
第十六条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实践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凡未经请假批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一天按七学时计。学生无故迟到、早退等超过三十分钟,按旷课一学时计算,迟到、早退三次折合旷课一学时。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参照《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各系应加强对学生考勤工作的管理和领导,每月公布学生缺、旷课情况一次;学生如有异议,须在考勤公示三天内凭有关证明提出申辩,若三日内没有提出申辩者,则以得到本人认可予以确认,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本科一、二年级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转系(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并得到转入专业方面肯定,而所学原专业被确认为不适宜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系(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九条学生转系(专业),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专业)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自拟转入系(专业)考核,并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方可转系(专业)。
2、转系(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应降入下一年级学习。学生转系(专业)手续应在入学后的第二和第四学期结束前提出申请,在下学年开学初办理。
第二十条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以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6年(雕塑专业、建筑学专业、城市规划专业为7年;含休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所缺课时数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累计缺课时数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起讫时段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回家疗养。其医疗费用按中国美术学院有关学生公费医疗规定办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当在学期开学前备齐学校规定复学所需材料办理复学手续,由本人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核准。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年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必修课成绩经补考仍不及格并未获得相应学分者;或二门以上(含二门)专业必修课成绩经补考仍不及格未获得相应学分者;
2、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3、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4、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经系主任(或分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或学生拒绝接受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送交:1、向学生在入学时或者在行使陈述、申辩或校内申诉权利的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指定的代收人送交;2、按学生入学时双方约定的或者学生在行使陈诉、申辩或校内申诉权利的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指定的送交地址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交。
第三十一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其档案、户口转入该学生入学时的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
第三十二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毕业时对德、智、体三方面作全面鉴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所有课程成绩均合格并获得相应的总学分和必修课学分,德育、体育达到学校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不及格课程达一门次以上(含一门次),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一年内返校补考或重修,成绩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毕业学生凡符合《中国美术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附 则
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美术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
2、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国美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国美院发〔2010〕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