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转学的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适合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而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休学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申请转入本校相近专业者
五、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学生同意后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二、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三、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四、应作退学处理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系主任审查同意后,向拟转入系推荐,拟转入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我校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查,经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拟转入学校同意后,向省教育厅写出书面请示,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二、我校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同意,报教务处审查,经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拟转入学校同意并回函后,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批准后,将文件抄送拟转入学校和拟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由拟转入学校报其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得到批准的由学生的接收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将同意接收学生的文件抄送我省教育厅和我校后方可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三、外校学生转入我校必须征得我校同意,并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经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转入手续。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须于学年开始前由转出学校将其政治、健康材料、录取简明表及学业成绩寄我校教务处,否则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