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其转学、转专业:
1、学生因公伤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由本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2、学生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为更好地扬其所长,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学校和转入学院或专业考核,情况属实者;
3、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和专业发展情况,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4、学生存在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生源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在招生时所学专业与欲转入转业不属同一科类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的;
6、应予退学的;
7、无正当理由的;
8、音乐、美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学生,确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的,只能转入其它专业专科层次学习。
第三条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拟转入学院考核合格签署同意接收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属于有特殊才能并已取得一定学业成果申请转专业者,第一学期末,各接收专业根据自身资源条件和专业发展潜力,将拟接收的名额和条件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批汇总后公布全校。学生自愿报名,学生所在院系批准,教务处组织考试考核,学校择优审批。
2、学生申请在省内转学,须由所在学院同意,经学校审核,并经拟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申请跨省或跨学校主管系统转学,须由所在学院同意,经学校审核,报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该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出校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4、对于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须提供我校指定的医院体检证明、转出学校的学习成绩单和思想品德鉴定书。
第四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后的学业要求如下:
1、学生转专业、转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含转专业、转学前已取得的有效学分),方可毕业;
2、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同名称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所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已取得的学分无效,必须重修;
3、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它课程学分可计为已取得的任意选修课学分。
4、学生在校期间,转变主修专业只限一次。“专升本”学生经考核录取后,不得转换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