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本科学习确有困难,转入专科学习的;
(五)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或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非师范类专业转为师范类专业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对口、专接本,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特殊类型(艺术类)专业的;
(五)跨文史与理工类的;
(六)学制不同的;
(七)普通文理和艺术、体育类专业之间互转的;
(八)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手续:
(一)学生转专业,应当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末办理。
(二)转专业程序
1、学生根据个人情况提交书面转专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系研究,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到学生处;
2、学生处与拟转入系联系,根据教学条件允许和申请学生情况提出意见,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3、学生处于第二学期开学初通知学生,并于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