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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政策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使培养的人才更有效地满足社会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转专业原则

1.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志愿的原则,由学校统一规划,择优办理,一经转入,将不再调回原专业。

2.转专业仅限于我校普通全日制优秀本、专科有学籍在校生,专升本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3.专业跨文、理大类的不允许转专业。

4.转专业一般在入学后第二学期末进行。学制相同、专业门类相近的专业,每年转专业的学生比例一般控制在同专业同年级学生总数20%以内;专业门类不同的专业,每年转专业的学生比例控制在5%以内。

二、转专业条件

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方可申请转专业:

1.政治思想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2.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第一学年各门课程(含必修课、限选课)均考试及格,且课程总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0%以内,并同时满足上述转专业原则。

3.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普通高考招生体检要求。

下列情况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转专业程序

1.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第二学期结束前4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

2.各学院对学生政治思想表现和学习成绩进行资格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有学籍在校生人数确定转专业学生人数,并对学院上报学生转专业材料进行复审,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交分管校长审阅后报山东省教育厅办理审批手续。

4.教务处正式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学院及部门。

5.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三学期开学一周内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转专业学生的有关要求

1.转专业学生的学习课程以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为准。转出专业与转入专业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可直接互认学分或成绩;教学要求差别较大的,可以随下一年级学习。因培养方案不同未能修读的课程,必须补修,并参加考试取得学分或成绩。需补修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审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教学部门及学生本人,补修随其他年级跟班学习,时间自行安排。

2.转专业名额不能递补或调剂使用。

3.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后,从第二学年开始所有费用均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