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盐城工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将初审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生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学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和程序: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试(含考查,以下简称考试),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可按百分制记分,也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或按合格、不合格二级制记分。
(一)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来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其课程考试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
95~100
90~94
85~89
80~84
75~79
70~74
65~69
60~64
0~59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二级制
合格
不合格
绩 点
4.5
4
3.5
3
2.5
2
1.5
1
0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考试绩点
Σ(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Σ(所修课程学分)
(二)课程结束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不计平时成绩,及格以60分记,其绩点为1,不及格绩点为0。校级选修课和实验等实践环节不安排补考。
补考不及格课程或不安排补考未能取得学分的课程只能申请重修,并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申请重修课程原则上是该学期所开设的课程。重修课程一般为跟班听课,确因上课时间冲突等特殊原因可提出申请,经开课单位、教务处批准,进行免听(或部分免听)重修。重修人数较多的课程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单独组班。重修课程原则上参加低年级学生的相应课程考试或采用教考分离的方法进行考试,其重修成绩及绩点按考试成绩记载。重修课程一般不得申请缓考。
重修不及格或所修课程绩点较低者,可再次申请重修并以较高的一次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学生相应课程的考试资格:
1.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含病、事假),或抽查点名三次无故缺席的;
2.缺交作业累计达本门课程作业总量三分之一的;
3.包含实验的课程,实验不合格的。
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经开课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任课教师予以公布并通报学生所在学院。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首次考试(且无补考资格),如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四)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必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缓考学生在补考时安排考试,缓考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擅自缺考者无补考资格。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应修读的课程,由于健康原因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延期修学的,可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缓修申请,由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学生提出缓修申请的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6学分或两门。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提前修读相关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按照学校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按照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按要求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制为4年的,最长修业年限为8年;学制为5年的,最长修业年限为9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因创业需中途停学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对申请创业休学的,由所在学院进行审核认定,创业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为1-2年。学生申请休学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规定的复学时间内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后,一般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卫生所复查或审核合格后方可复学。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必须出具指定心理咨询点或医院的康复证明。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保留学籍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其他应予以退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年春学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对未完成课程总学分超过40个学分(不含素质拓展学分)的学生,取消毕业设计(论文)资格。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期满时,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且未超过修业年限者,作延期毕业处理。延期毕业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按原培养方案学习。在毕业鉴定(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时,如只达到毕业要求但未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发放毕业证书,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如仅因成绩原因毕业时未能获得学士学位,在修业年限内可申请回校重新学习、考试,符合原年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委员会通过,可延期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后,可至教务处申请办理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按照教育部学位中心要求完成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的报送、备案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