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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政策

第一章总论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学、转专业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4〕49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4〕99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学生转学、转专业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转学

第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在本校学习的,或者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条申请转学应遵循的原则:

1.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

2.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学生的最低分数;

3.学生转入学校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3.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4.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5.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中职升本、中职升高职、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注册入学、预科班、民族班等);

7.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8.二次转学的;

9.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学生转学程序。学生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报学校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由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五份,由学校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手续。

第七条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五份);

2.由转出学校提供,转出学校校(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出的办公会纪要;

3.由转入学校提供,转入学校校(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入的办公会纪要;

4.由转出学校提供,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5.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6.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7.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

8.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证明等)。

第八条我校每学期期末统一受理学生转学材料。对报送的理由不正当或不符合转学条件的,不予受理;对虽符合转学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待材料齐全后方予受理。每年的2、8月份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统一报送学生申请材料到省教育厅。

第三章转专业

第九条转专业应遵循的原则:

1.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议的原则;

2.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3.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4.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5.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6.学校实验班学生在第二学期期末结束后,成绩位于前20%的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兴趣跨类重新选择专业(但二本专业学生不可转入一本专业学习),其他学生可以在大类范围内重新选择所学专业的原则。

第十条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批准转专业:

1.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的;

3.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4.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

5.按大类招生的高校学生在分专业时,超出招生时公布的本大类下分流专业的;

6.实行学分制其学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7.休学期间的或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以及应予退学者;

8.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9.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等。

第十一条转专业的程序。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和持相关证明(如身体原因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证明等)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上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转专业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学校以正式文件形式呈报的学生转专业的备案文件,以及《转专业学生名单汇总表》;

2.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3.学生因特殊才能或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的,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意见一并上报。

第十三条学校对转专业学生原来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因转专业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按照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责任自负,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我校之前下发的有关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文件规定如与本办法相冲突,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