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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倒计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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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政策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录取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附属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系、部提出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各二级学院院长,系、部主任提出,所在二级学院、系、部推荐,拟转入的二级学院、系、部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核,报请院长批准。

(二)转入其它学校的,经两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须经两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不包括因疾病或生理缺陷需转专业、转学的);

(二)要求转入重点院校的;

(三)独立学院转入院本部的;

(四)由专科转入本科的;

(五)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六)属定向生、委托培养生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