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经济职业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一、学校名称:广西经济职业学院
二、学校代码:4145014211
三、学校地址:南宁市华侨投资区教育路2号
四、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五、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六、学校简介
广西经济职业学院成立于2008年,学校坐落在自治区首府--南宁市。在校生约10000人,专兼职教职工460余人,办学用地406亩,已建成25万多平方米校舍和各种教学配套设施,现有财贸管理学院、智能工程学院、艺术旅游学院和产融学院等四个二级学院,开设42个专业及专业方向。
第三条 学历证书信息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西经济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章 招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招生工作处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督导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招生专业
第七条 招生对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身体健康。各招生专业身体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执行。
三、符合当年各省市自治区的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条件。
第八条 招生专业(学校各专业的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二级学院
专业代码
专业
专业方向
学制
财贸管理学院
530301
大数据与财务管理
三年
530302
大数据与会计
三年
530302
大数据与会计
国际会计方向
三年
530701
电子商务
三年
530601
工商企业管理
三年
530201
金融服务与管理
三年
530605
市场营销
三年
530802
现代物流管理
三年
590206
行政管理
三年
艺术旅游学院
500113
高速铁路客运服务
三年
540106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
三年
520803
老年保健与管理
三年
540202
烹饪工艺与营养
三年
540202
烹饪工艺与营养
公众营养方向
三年
540202
烹饪工艺与营养
西餐工艺方向
三年
570301
社会体育
三年
550103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
三年
590301
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
三年
550101
艺术设计
三年
520802
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
三年
550111
美容美体艺术
三年
590302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
三年
570306
体育保健与康复
三年
智能工程学院
440501
工程造价
三年
460301
机电一体化技术
三年
510201
计算机应用技术
三年
440301
建筑工程技术
三年
500211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三年
460702
新能源汽车技术
三年
510103
应用电子技术
三年
产融学院
550204
表演艺术
三年
510205
大数据技术
三年
460305
工业机器人技术
三年
550112
工艺美术品设计
三年
440504
建设工程监理
三年
440406
建筑消防技术
三年
590202
人力资源管理
三年
490104
食品检验检测技术
三年
460609
无人机应用技术
三年
550202
舞蹈表演
三年
550202
舞蹈表演
流行舞方向
三年
440301
建筑工程技术
建筑节能技术方向
三年
530802
现代物流管理
国际物流方向
三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级招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水平,择优录取。
第十条 按照考生所在生源省招生考试院安排的录取批次、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以普通类、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分省分专业进行录取,对于高考改革省份的录取,按该省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对英语单科成绩不做要求(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一条 对进档考生,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依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划定的专科类考生投档分数线,按总分(含政策性照顾分值)由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录满计划,则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第二专业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第三专业志愿仍不能满足的,按第四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直至完成所有招生计划。如在同一投档批次中考生高考总分(含政策性照顾分值)相同,则按照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优先录取同分排位在前的考生。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各批次录取结束后,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组织考生填报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后仍未完成计划,经批准可适当降分投档录取。
第十二条 艺术类和体育类提前批考生,专业成绩分别使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和体育类统考(联考)成绩,考生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需达到生源省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规则。社会体育专业:必须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对高考文化分(含政策性加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对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十五条 因学科专业要求所限,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工艺美术品设计、美容美体艺术要求考生无色弱、色盲。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烹饪工艺与营养、食品检验检测技术、高速铁路客运服务、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等专业要求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没有饮食、服务行业所禁止的传染性疾病。具体传染性疾病种类以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费用与奖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费标准
专业
专业代码
学制
学费(元/年)
大数据与财务管理
530301
三年
12000
大数据与会计
530302
三年
12000
大数据与会计(国际会计方向)
530302
三年
12000
电子商务
530701
三年
13000
工商企业管理
530601
三年
12000
金融服务与管理
530201
三年
12000
市场营销
530605
三年
11500
现代物流管理
530802
三年
12000
现代物流管理(国际物流方向)
530802
三年
13500
行政管理
590206
三年
12000
高速铁路客运服务
500113
三年
14000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
540106
三年
11500
老年保健与管理
520803
三年
9800
烹饪工艺与营养
540202
三年
12000
烹饪工艺与营养(公众营养方向)
540202
三年
12000
烹饪工艺与营养(西餐工艺方向)
540202
三年
12000
社会体育
570301
三年
13500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
550103
三年
14500
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
590301
三年
10000
艺术设计
550101
三年
14000
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
520802
三年
11000
工程造价
440501
三年
12000
机电一体化技术
460301
三年
13500
计算机应用技术
510201
三年
13000
建筑工程技术
440301
三年
12000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500211
三年
13000
新能源汽车技术
460702
三年
15000
应用电子技术
510103
三年
13000
表演艺术
550204
三年
18000
大数据技术
510205
三年
15000
工业机器人技术
460305
三年
17000
工艺美术品设计
550112
三年
14000
建设工程监理
440504
三年
17000
建筑消防技术
440406
三年
18000
美容美体艺术
550111
三年
16000
人力资源管理
590202
三年
13500
食品检验检测技术
490104
三年
15000
无人机应用技术
460609
三年
16000
舞蹈表演
550202
三年
18000
舞蹈表演(流行舞方向)
550202
三年
18000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
590302
三年
12000
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节能技术方向)
440301
三年
14000
体育保健与康复
570306
三年
13000
第十八条 住宿费
分类
序号
住宿标准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1-8栋
标准公寓
1
1-8栋-标准8人间
元/生/床/学年
2000
2
1-8栋-标准6人间
元/生/床/学年
2600
3
1-8栋-小4人间
元/生/床/学年
2500
不凡居
电梯公寓
4
不凡居公寓-标准6人间
元/生/床/学年
3800
5
不凡居公寓-标准大6人间
元/生/床/学年
4000
6
不凡居公寓-标准8人间(A款)
元/生/床/学年
3400
7
不凡居公寓-标准8人间(B款)
元/生/床/学年
3100
8
不凡居公寓-标准大10人间
元/生/床/学年
3200
超凡居
电梯公寓
9
超凡居-标准3人间
元/生/床/学年
6700
10
超凡居-标准4人间
元/生/床/学年
5000
11
超凡居-标准6人间(A款)
元/生/床/学年
4200
12
超凡居-标准6人间(B款)
元/生/床/学年
3700
第十九条 代收费
序号
项目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
(一)教材费
元/生/学年
900
第1学年预收900元;第2、第3学年收600元/学年。教材费按教材的实际进价据实结算,按学年结清,多退少补。
2
(二)军训服装费
元/生
400
新生入学一次性收取
3
(三)校服费
元/生
200
新生入学一次性收取
4
(四)专业服装费,仅限新能源汽车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节能技术方向)、建筑消防技术、高速铁路客运服务、表演艺术、舞蹈表演、舞蹈表演(流行舞方向)专业)。
元/生
900
新生入学一次性收取
5
(五)体检费
元/生/学年
120
第1学年、第3学年收取
第二十条 服务性收费
智慧校园网络费300元/人/学年(每学年10个月)。
上述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均为自愿原则,学费、住宿费按规定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退费方法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地方学生资助政策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学生资助政策,构建以“奖、助、贷、减、免”为主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中职升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或在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具体奖助标准和申请流程可咨询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登录学校官网查看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校内设立的奖助项目
学校提供勤工俭学、实习岗位,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岗位实习的将获得同工同酬待遇,让自强自立的同学积极参与到学校发展、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来,同时也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增加收入,减轻家庭负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招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与此相关的信访、申请和举报。
第二十六条 考生如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自录取结果公布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招生工作处提出复核。复核书应包含考生基本信息、复核事由及证明材料。招生工作处将在收到复核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录取行为。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其他信息
一、学校地址:南宁市华侨投资区教育路2号(广西南宁市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路2号),邮政编码:530105
二、学校官网:https://www.gxevc.com/
三、招生网站:https://www.gxevc.com/zs/
四、咨询电话:
招生工作处电话0771-6306381/6306382/6306383(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8:00)。
五、监督电话:0771—6303573(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8:00)。
六、监督举报邮箱:gxjjzyxyjwbgs@163.com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西经济职业学院2026年高职(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于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如遇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招生政策调整,以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