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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公办本科公办本科
综合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官方网址招生网址招生电话:0991-8825404/2605249
招生章程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2026招生章程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2026年招生章程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202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职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乌鲁木齐职业大学  

第三条 学校标识码:4165011565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职业本科、高职(专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七条 学校地址:学校现有校本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723号)、西校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281号)、祥云校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中街566号)、青年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369号)、文光校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239号)共5个校区。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学校的职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自治区监察委员会驻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区域分布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综合确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选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投档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自治区监察委员会驻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 报考普通高考高职(专科)文理科、三校生(与新疆特殊教育职业中专学校联合招收残障考生的艺术设计、虚拟现实技术应用专业除外)各专业的新疆生源数学单科成绩≥20分。

第十五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的情况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录取。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若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学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科目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传统高考省份,理工类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成绩排序;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成绩排序。三校生按照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成绩排序。

投档考生如所报专业志愿计划已满,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可调剂到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专业调剂或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对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类型的投档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以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专业计算公式为准。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排序规则的,学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录取,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排序规则的,按单科顺序及分数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投档考生如所报专业志愿计划已满,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可调剂到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专业调剂或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如考生报考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计划已满,考生服从调剂,将调整到其他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出现投档成绩同分情况时,参照第十五条执行。不服从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专业调剂或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八条 空中乘务专业只招收有填报专业志愿且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

空中乘务专业报考条件:五官端正,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胎记,无文身,无残疾,无口吃,无慢性传染病,无传染病,无精神病史,无心脏病,无肾炎,无癫痫病史,肝功能正常,双眼无色盲,无色弱、无斜视,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无明显的O型腿和X型腿。男生身高175cm—185cm,女生身高165cm—175cm。身体条件需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中乘务员及安全员的体检相关标准。因专业就业岗位特殊性,考生本人及直系亲属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九条 虚拟现实技术应用专业在三校生升高职批次招残障考生时,仅招收填报本专业志愿的残障考生,因本专业日常教学、实操实训、专业实践等环节的学习需求,不予录取视力残疾一级、二级考生。

第二十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的招生录取分别按照乌鲁木齐职业大学2026年单招招生章程、直升专招生章程中相关要求执行。专升本工作按当年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三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予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予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工艺美术、工艺美术品设计、艺术设计、广告艺术设计、美术教育、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予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工艺美术、工艺美术品设计、艺术设计、广告艺术设计、美术教育、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相关专业,请考生谨慎报考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专业:建筑工程技术、旅游管理(本科)、音乐表演。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建筑工程技术、旅游管理(本科)、音乐表演。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建筑工程技术、旅游管理(本科)、音乐表演。

4.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专业:信息安全技术应用、云计算技术应用、物联网应用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大数据技术、大数据工程技术、虚拟现实技术应用、数字媒体技术、新能源材料应用技术、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

5.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专业:大数据工程技术、数字印刷工程、电气工程及自动化。

6.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专业:音乐教育、音乐制作、学前教育、汽车检测与维修、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

7.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专业:小学语文教育、小学教育、小学英语教育、音乐教育、学前教育、音乐表演、早期教育、美术教育。

第五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原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不得超过两周),经批准后方可有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需对新生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考生纸质档案等材料同录取数据中的考生信息及人像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录取的新生因应征入伍或身体原因不能报到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须在新生报到一周内办理完毕,未按要求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遵循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遵循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其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方案》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章  学历及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将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生手册》中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教学上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新版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对学生实施全面培养。

第三十条 学校有音乐制作、音乐教育、音乐表演、工艺美术、美术教育、艺术设计、广告艺术设计、工艺美术品设计等艺术类专业。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专业统考,专业统考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

第三十一条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学费标准实行学年制收费。

(一)本科:文科类专业3100元/学年,财经类专业3200元/学年,理工类专业3500元/学年,医学类专业4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6000元/学年。

(二)高职(专科):文科类专业2900元/学年,财经类专业3000元/学年,理工类专业33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35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5500元/学年,小学教育专业按照理工类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现代物流管理、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大数据与会计专业10000元/学年,机械制造及自动化、电气自动化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12000元/学年。

空中乘务专业9400元/学年。

(三)六人间学生宿舍费标准800元/人/年、八人间学生宿舍费标准600元/人/年。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上级调整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虚拟现实技术应用、艺术设计专业在直升高职或三校生中招残障考生时录取的考生,在新疆特殊教育职业中专学校(新疆昌吉市六工镇经三路185号)就读。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奖学金以及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等,并为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四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等政策,具体按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下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学校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公布后,如遇上级有关政策或规定发生变化的,以上级最新政策或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在招生咨询期间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政策以文字表述为准。

 第三十八条 录取结果公布:通过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或登录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s://zs.uvu.edu.cn/)进行查询。

第三十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723号

邮编:830001

学校网址:https://www.uvu.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s://zs.uvu.edu.cn

咨询电话:0991-8825404 

监督电话:0991-8824324

传真:0991-8833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