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校标识码:4142012983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高专
第七条 办学性质:国有公办普通高校
第八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大道2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设立由主管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条 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单位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几年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统筹生源质量、产业发展趋势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投档录取阶段计划调整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在统考成绩达到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对进档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各生源省份确定的调档比例。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投入学校后,学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填报的专业志愿,结合其思想政治表现、体检等各方面情况,依据“考生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顺序”的原则进行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科目顺序,成绩高的优先录取。因专业招生计划数所限不能满足考生志愿的,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和规定调剂至其他志愿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美术学类与设计学类专业,使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美术学类与设计学类联考成绩,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仅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七条 对外语语种要求不限,进校后只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所有专业对男女性别不限,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八条 对加分或降分进档考生的录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无身体条件受限专业。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学校招收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以及其他应缴纳的费用,以上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及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 经招生录取并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并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工作体系,奖助学金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设立多种勤工助学岗位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伙食补贴及大学生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考生所在地民政等部门核发的相关有效证件向学校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有关学校各二级学院专业的详细介绍和详细招生计划等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
1.《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2.学校网站:http://www.hbucvc.edu.cn
招生网站:https://zhaosheng.hbucvc.edu.cn;
3.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27)81326809、81326808(传真);
4.微信公众号:湖北城建职院(hbucvc)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经主管部门核定后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其他相关未尽事宜由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