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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纳入本校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符合录取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经所在中学推荐(自主招生推荐信)或其他形式(自主招生自荐信)提出申请,由中学向学校提供考生在校德、智、体、美发展情况以及获奖、特长等证明及写实性材料。
 
 
试点学校按自主确定并经过公示的标准和考核办法,对考生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面试等相关测评及考核,提出候选人,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入选考生名单。
 
 
考核通过的入选考生名单须及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在考生所在中学、试点学校网站以及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或新闻媒体上公布。
 
 
入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与试点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省级招办应向考生选报的自主招生试点学校投档。自主招生试点学校对先期考核通过并且符合统考成绩要求的考生,进行综合评价、自主选拔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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