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长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
标准体重( kg )=身长( cm )-110
第四条 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颈强直,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国性乳房发育症,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第七条 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 ,动脉瘤 ,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 、瘢痕 、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直径超过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 ,合格 。
第十一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 ,疝 ,脱肛 ,肛瘘 ,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直径大于O
第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 全,隐睾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 、结核 、结石等伤病及其后遗症 ,不合格 。
下列情形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睾丸鞘膜积液连同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的;
(二)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每个直径不超过
(三)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包茎包皮与龟头无粘连,隐睾经手术下降到阴囊的;
(四)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的。
第十三条 广泛性体癣,头癣,重度腋臭、手癣、足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和荨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有与传染性麻风病人亲密接触史的,不合格。其中,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
第十四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 、性病性淋巴肉芽肿 、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性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十五条 血压收缩压90mmHg至140mmHg( 12.00千帕至18.66千帕 )、舒张压小于90mmHg( 12.00千帕 ),心率每分钟50次至100次,合格。
第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 、高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
(二)因既往患疟疾 、血吸虫病 、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
第十九条 风湿、类风湿性疾病 ,泌尿、血液 、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疟疾、血吸虫病 、黑热病、阿米巴痢疾 、丝虫病 、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 ,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 ,合格。
第二十一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精神障碍 、精神分裂症 、神经症 、人格障碍、智力低下 、梦游 、遗尿症 、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严重食物 、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 ,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二十四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
一侧耳语达到
第二十五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 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重度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
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 、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六条 鼓膜穿孔 、严重内陷 ,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耳病,不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 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专业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 、晕船 、晕机 ,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 ,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 ,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者肥厚性鼻炎,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和反复鼻曲,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二十九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 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条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 ,影响吞咽 、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6.00DS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二条 红绿色盲、色弱,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超过10△,外隐斜超过5△,上隐斜超过2△,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五条 角膜、巩膜、虹膜 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不合格。
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 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六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 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 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 视功能的 ;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 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1PD直径的。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三度龋齿、缺齿 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以上或者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义齿,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过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合格。
第三十八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覆盖超过
下列情形潜艇专业合格 :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 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 ,或牙列无间隙 ,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合的;
(四)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
第三十九条 慢性腮腺炎 、腮腺囊肿 ,口腔肿瘤 ,不合格。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四十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 ,不合格。
第四十条 各期妊娠 ,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急、慢性盆腔炎 ,功能性子宫出血 ,生 殖器官结核 ,盆腔肿物 ,不合格。
第八章 心理检测项目
第四十三条 一般能力倾向的检测结果同时符合下列两项的,不合格:
(一)文字运用得分小于4分 ;
(二)二维旋转得分小于3分 ;
(三)加减法得分小于7分 ;
(四)符数转换得分小于55分 。
第四十四条 按照《 中国MBTI-G人格类型 》实施检测,检测判定为ENFP、INTJ、ISTP人格类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结构性访谈:
(一)I得分大于30分 ;
(二)N得分大于30分 ;
(三)F得分大于28分 ;
(四)P得分大于28分 。
结构性访谈依据《 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访谈评价量表 》进行评价,结果大于7分者,不合格。
第九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四十五条 腹部B超检查项目包括肝 、胆 、胰 、脾 、双肾 、子宫 、双侧附件 、腹腔 。脏器畸形、发育不全,单肾,肝、胆、胰 、脾 、肾脏 、子宫及双侧附件疾病 ,腹腔包块 、占位病变 ,腹水 ,妊娠,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肝囊肿 (非炎症性、非寄生虫性、非肿瘤性)数目不超过3个且最大直径不大于
(二)单发诊断明确的肝血管瘤 (位于肝实质内),最大直径不大于
(三)单发肾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1.Ocm的 ;
(四)单侧单纯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3.Ocm的 ;
第四十六条 X线胸片检查,发现胸廓 畸形,心、肺、纵膈等器质性病变的,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
(一)孤立钙化点双侧肺野不超过3个 、直径不超过O
(二)肺纹理轻度增强,排除呼吸道疾病的;
(三)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排除心、肺、胸腔疾病的。
第四十七条 心电图检查正常或者大致正常心电图, 合格。
第四十八条 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白细胞总数4.O-lO.0X100/L(4000-10000/mm3);
(二)白细胞分类 ,中性粒细胞50%--70%、淋巴细胞20%-40%;
(三)红细胞数 ,男性4.O-5.5 X 1012/L(400-550万/mm3)、女性3.5-5.0X1012/L (350-550万/mm3);
(四)血小板计数 ,100-300X1012/L (10-30万/ mm3);
(五)血红蛋白,男性
第四十九条 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透明 、淡黄色;
(二)pH 值为4.5-8.0;
(三)尿比重为1.003-1.035;
(四)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五)尿酮体阴性;
(六)尿糖阴性;
(七)胆红素阴性;
(八)尿胆元阴性至弱阳性;
(九)镜检(离心沉淀标本,下同)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镜检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 、无其它管型。
(十)尿妊娠试验阴性 。
第五十条 粪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正常;
(二)镜检红细胞0-2/高倍镜 ,白细胞0-2/高倍镜 ;
(三)钩虫 、鞭虫 、绦虫 、血吸虫 、肝吸虫 、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等检查阴性 。
第五十一条: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采取连续监测法(酶动力学法)检查, 40单位以下合格。
第五十二条: 血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采取酶联免疫检测法检查,阴性合格。
第五十三条; 血清艾滋病毒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四条: 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毒品(试剂)采取胶体金法检测, 阴性合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