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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或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十八条 各专业录取人数由我校招生领导小组根据报名情况,学生综合评价结果,各专业办学条件决定。

第十九条 考生依据考生综合评价考核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若总成绩相同,参考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依次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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