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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福建高职招考加分录取照顾政策

作者:  时间: 2017-04-23

录取照顾政策
(一)报名参加高职招考且符合《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通知》(闽招委〔2015〕3号)规定的考生(包括普通高中生和中职生),均可享受相应的录取照顾政策。
(二)全国、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考生仅限在高职(专科)批录取时享受以下录取照顾政策:报名参加2016年我省高职招考面向中职生考试,且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职毕业生,可免试录取到其所报类别的对口高职(专科)专业;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三等奖的中职毕业生,高职(专科)批录取时享受文考分加30分照顾;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优秀奖的中职毕业生,高职(专科)批录取时享受文考分加10分照顾。
已参加2016年高职招考报名、但在录取结束后才获得高职(专科)免试资格或加分后达到相应对口高职(专科)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且尚未被录取的中职生,须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补录取到其所报类别的对口高职(专科)专业。其余考生不再进行补录取或调整录取。
(三)符合2016年高职招考录取照顾政策的考生须进行资格申报,经审核公示通过后,方可享受相关照顾政策。考生若同时享有多项录取照顾政策的,在录取时,只能享受其中最优的一项录取照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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