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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随迁子女在天津高考政策2014年实施

作者:  时间: 2019-01-21

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津升学考试政策于2014年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市居住证持有人积分达到规定条件并取得本市常住户籍后,其按规定投靠落户的随迁子女可以报名参加天津市高考,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天津高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我市高考报名条件的,可于3月15日前到所在区县招办报名。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在本市报名参加天津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春季招生统一考试(即春季高考)。

    2014年天津市普通高职院校自主招生(“文化基础+专业技能”考试)报名工作将于3月5日至3月10日进行。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具有本市高级中等学校学籍的应届或往届毕业生,可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招办,申请报考高职自主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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