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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北京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原则

作者:  时间: 2017-05-22

录取原则

1.我校将根据考生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择优认定40名品学兼优、体育特长突出的考生,本着自愿的原则,与我校签订《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2011年高水平运动员招考协议》。

2.对参加学校文化课单独考试,且达到我校文化课录取控制线的考生,按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择优录取;对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高考成绩达到我校高水平运动员合格标准的考生,学校依据各高水平运动队名额分配原则,按考生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3.对于设置省级高水平运动员资格测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必须在获得相应的省级高水平运动员资格认定后,与我校签订的招考协议方可生效。

4.与我校签订招考协议的高水平运动员必须按规定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在高考录取时享受优惠政策,具体录取办法按教育部2011年有关文件执行。

5.与我校签订招考协议的高水平运动员,在填报高考专业志愿时,所有高水平队员可选报法学专业、教育学专业、体育教育专业、运动训练专业。

6.学校有权利要求部分项目进入复试的考生进行兴奋剂抽查检测,检测费用由考生本人负担,药检不合格者不予考虑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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