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入时间满六年 方可享受加分照顾政策
据悉,根据《通知》要求,2010年普通高考报名将加强两个方面的资格审核。一是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核。重点加强对户籍和学籍的审核,防止弄虚作假,防止外省考生流入。二是严格对享受加分或降分照顾政策对象的资格审核。包括对各项享受加分或降分人员进行审查审核,严防遗漏或者弄虚作假;对外省人员迁入到有降分照顾地域的进行严格审查审核,防止区外“高考移民”;对区内从非降分地域或降分少的地域迁入到有降分地域或高于原降分地域的人员进行审查审核,防止区内“高考移民”。
《通知》规定,对外省人员将户口迁入我区的,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其有关户籍、学籍的审核认定,以及对外省迁入人员、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人员、区内户口迁移和异地就读人员享受地域性及少数民族降分照顾政策的审核认定,都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加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试〔200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省迁入人员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报名以及区内外户口迁移人员享受地域性和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确保普通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11月30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资格审核通知》”)。《资格审核通知》在坚持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普通高考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保护本该得到照顾政策的那部分考生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户籍、学籍双认定”的原则,设定户口迁入年限和迁入地就学年限,遏制投机取巧的“高考移民”。
《资格审核通知》规定,无论外省迁入我区的,还是区内从非降分地域或降分少的地域迁入到有降分的地域或降分较高的地域的考生,其户口迁入的时间必须连续满6年,并具有迁入地中学阶段学籍连续满6年,方可享受迁入地地域性照顾政策。
外省迁入人员属于少数民族考生的,户籍、学籍迁入时间连续6年以上(含6年)的,享受与迁入地相同民族的照顾政策;迁入时间不足6年的,不分民族只能享受加5分的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区内少数民族考生从民族照顾分较高区域迁移到民族照顾分较低的区域,可以享受迁入地的民族照顾政策;从民族照顾分较低的区域迁移到民族照顾分较高的区域,必须户籍、学籍连续满6年,才能享受户口迁入地的民族照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