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考生有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要怎么来办理相关手续?
答: (1) 可申请享受加分照顾的考生有:
烈士子女、 少数民族考生、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及台湾省籍考生,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 含 )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突出事迹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 。
(2)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 ,可优先录取的考生有 :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 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 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 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综合素质评价中,考生“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单项达到A级且其 他三项(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均为合格的考生。
(3)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 1 \* GB3 ①考生如申请“照顾对象”中的有关项目,须在确认高考报名信息时填写《享受照顾政策生情况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 2 \* GB3 ②考生必须认真填写该表中的“基本情况说明”及以上栏目,并提供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供审核。各市、县(市、区)招办须在经核准的复印件以及上表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并盖章,将复印件及《享受照顾政策考生情况登记表》报相应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原件归还考生。
= 3 \* GB3 ③审核主管部门: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军人由市民政局审核;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县(市、区)民政局初审后,再报市民政局审核;少数民族考生由县(市、区)民族 宗教事务局初审后,再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台湾省籍考生由市级“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归侨、归侨子女、华 侨子女,须向当地侨务部门领取专门表格,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 、国家确定的 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 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由市招办负责审核。
(4)表格内容填写不全,审核单位签章不 全,或由非 上规定单位审核的,一律无效。
(5)《享受照顾政策考生情况登记表》及有关证件(证明)材 料等须于 2009年12月31日前交县(市、区)招办(含“ 三侨生 ”)。